壹、活動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發展運動服務產業,
貳、活動定義與範圍
本競賽活動所指運動服務業為以下業別所限: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三、運動傳播媒體業或資訊出版業。
四、運動表演業。
五、運動旅遊業。
六、電子競技業。
七、運動博弈業。
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
九、運動場館業。
十、運動保健業。
參、競賽分組及主題
競賽活動區分「創新組」及「創業組」,
一、創新組
指針對運動服務業提出創新或改良服務、流程、行銷、
(一)提案主題範圍
1. 基層體育賽事宣導:針對基層運動賽事提出創新之宣傳方式,
2. 運動場館科技化:針對運動場館業提出科技化或智慧化的創新或解決
3. 地方運動觀光遊程:針對各縣市特色景點及文化活動等地方資源,
4. 銀髮創新運動:針對銀髮族(55歲以上的長輩),
5. 水域運動發展:針對水域運動提出創新構想或異業整合之方案,
6. 運動人才供需媒合:針對運動產業相關之人才與企業,
7. 運動彩券經銷業異業合作創新模式:
8. 創新營運模式:針對運動產業中某一行業之營運痛點,
二、創業組
研擬運動服務業之創業營運構想計畫,
肆、參賽團隊規定
一、每人僅限參加1個競賽隊伍,每隊人數至多5人,並應指派1人
二、得邀請外籍人士組隊,但不得超過全隊隊員人數1/3,
三、未滿20歲者之參賽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附者,
四、各隊於競賽過程中不得增加或更換隊員,若有隊員退出之情況,
伍、參賽作品規定
一、同一件參賽作品須於本競賽中創新組或創業組擇一參加,
二、參賽作品曾獲得其他創業獎補助者,
三、創業組參賽團隊所提創業核心計畫,
陸、競賽時程與方式
一、競賽時程
重要日程 |
組別 |
說明 |
10月31日 |
創新組、創業組 |
截止報名及作品繳交 |
創新組、創業組 |
創業輔導課程開始 |
|
12月31日前 |
創新組、創業組 |
簡報評選 |
1月10日 至 3月31日 |
創業組 |
創業營運構想計劃書、簡報撰寫 |
4月30日前 |
創新組、創業組 |
創業組決賽暨競賽頒獎典禮(同日舉辦) |
二、競賽方式
(一)報名及作品繳交
1. 報名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下午5時止,
2. 作品繳交:電子檔上傳及紙本資料寄送,若有缺漏者,
(1) 報名表(附件1)正本1份
(2) 構想摘要表(附件2)影本8份
(3) 構想簡報(附件3)影本8份
(4)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附件4)正本每人1份
(5) 「提案切結書」(附件5)正本1份
(6) 未滿20歲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附件6)正本1份(無則免)
(二)創業輔導課程
創業組需於報名時至活動官網上任選至少2場次本計畫所辦理之創業
(三)簡報評選
1. 就書面資料進行評審,擇優進行簡報(創新組至多20隊,
2. 簡報時間:預計107年12月31日前辦理(
3. 報到:簡報前20分鐘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 發表:每隊推派代表上臺簡報,簡報時間不得超過6分鐘(倒數前2
(四)創業營運構想計畫參加方式及作品繳交
1. 就書面資料及簡報評審擇優至多 20 隊,經參與本署「創業輔導課程」及「業師輔導」後,
2. 作品繳交:收件時間預計108年3月31日前,
3. 簡報時間:預計108年4月30日前辦理(
4. 報到:於規定簡報時間前 20 分鐘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報到,
5. 發表:每隊推派代表上臺簡報,簡報時間不得超過6分鐘(倒數前2
柒、評選規定
一、評選小組
由本署邀請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指派署內人員組成各階段評選小組
二、評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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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組 |
創業組 |
書面評選 |
• 1.創新性 50% • 2.合理性 50% |
• 1.產品/服務創新性 25% • 2.實施策略可行性 25% • 3.創業構想完整 25% • 4.未來市場發展性 25% |
簡報評選 |
• 2.構想之合理與可行性 20% • 3.簡報表達及創意表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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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構想計畫評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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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內容及領取方式:
一、獎勵內容:
獎項 |
創新組 |
創業組 |
第1名 |
10萬 |
20萬 |
第2名 |
8萬 |
15萬 |
第3名 |
6萬 |
10萬 |
第4名 |
4萬 |
6萬 |
第5名 |
2萬 |
4萬 |
其他獎項 |
佳作1萬 (取5隊) |
佳作2萬 (取5隊) |
*各獎項得經主辦單位視參賽作品水準或參賽情況議定「從缺」或「
二、領取方式:
獲獎團隊請填具「獎金分配表」(附件9)、「收據」(附件10)
玖、競賽注意事項
一、截止收件日期後,
二、簡報現場備有電腦和單槍投影機。
三、創業營運構想計畫簡報評選時,
四、繳交資料(含作品)不予退回,請參賽團隊自行備份,
五、凡參賽作品中有引用他人之著作或資料應說明出處或註明來源,
六、參賽團隊需確保所提供與填報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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